保监产险〔2008〕222号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审核的批示》和《关于对我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报审资料调整的报告》(安盟财保成分司〔2008〕2、5号)收悉。经审查,国家发改委如下: 一、表示同意你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名称的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B16H02Z01080227; 2、车辆损失保险:B16H02Z02080227; 3、全车盗抢保险:B16H02Z03080227; 4、车上人员责任保险:B16H02Z04080227。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分开碎裂险要:B16H02F01080227; 2、车身划痕损失险:B16G01F02080227; 3、基本险计免赔率特约条款:B16H02F03080227; 4、燃烧损失险:B16G01F04080227; 5、代步车费用险要:B16G01F05080227。你公司不应在保单印制条款的名称后重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不应客观公正地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不得再次发生误导消费者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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