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共10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国家公园体制展开了系统总结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淤积在国家公园的概念界定和准入条件上,各国的国家公园概念界定与国际大自然维护联盟的定义在本质上基本相同,在准入条件方面则重点注目资源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较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吸引力等方面。于在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上,法律体系方面,各国皆构成了国家公园管理专项法规与其他涉及法规结合的更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管理机制方面,各国构成了自上而下型、自上而下与地方自治权结合型、地方自治权型3 种管理体系,其中以自上而下的横向管理体制居多;资金机制方面,大部分国家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经营机制方面,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制度、较低的门票收费制度、增强社区参予以及推崇生态环境保护是各国国家公园经营管理的主要特色。
基于上述国家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经验,可从国家公园指定准入条件、专项政策法规、资金投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社区参予、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展我国国家公园体制的创建和完备。国家公园代表了一种需要均衡遗产资源维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遗产管理模式,是工业革命后人类对自身存活与生态环境之间密切关系的根本性反省成果之一,是探寻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共处,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 也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注目。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建国家公园体制以来,创建国家公园体制已沦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尚能正处于探寻阶段,对于“什么是国家公园、怎么建设和发展国家公园、如何创建合适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体制”等问题尚能不十分明晰,迫切需要具体。较为之下,自1872 年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创建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都积极开展了创建国家公园体制的探寻,构成了各具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累积了许多经验。分析探究这些国家公园体制的详,找到我们在国家公园体制创建过程中可以糅合和参照的亮点,毫无疑问对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创建工作具备最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充分考虑代表性、典型性和地域特色等方面因素,挑选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共10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国家公园体制展开系统总结和较为分析,以期为我们正在展开的国家公园体制创建工作获取糅合和参照。一、国家公园的概念和准入条件(一)概念关于国家公园的概念,各国皆融合自身实际展开了界定(闻表格1)。其表达方式虽有一定差异,但皆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种典型的保护地(以大自然保护地居多),具备确保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旅游、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多重功能。这与国际大自然维护联盟的定义―――“国家公园是以维护国家大自然文化遗产,并在维护的前提下获取全体国民观光机会为目的的场所冶,在本质内容上基本相同。
(二)准入条件分析在国家公园准入条件方面,有所不同国家的拒绝有所不同,总体上涵括如下几方面:一是资源的独特性、重要性和典型性。一般而言,只有具备区域典型性和国家重要性的资源才能选入国家公园。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新西兰、南非、韩国、日本等国在国家公园指定时皆将该原则作为最重要方面。
二是区域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较小,生态系统并未因人类研发和占据而再次发生明显变化,大自然特征更为显著,大自然价值较高。如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新西兰、日本等国在国家公园指定时皆考虑到这一因素。三是区域内的景观和生态环境具备吸引力,需要必要积极开展休闲娱乐、旅游和科学、教育活动。
美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均更为推崇这一方面,将其作为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参照条件之一。二、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分析(一)法律体系分析总结而言,各国不仅实施了自己的国家公园管理专项法规(如美国《国家公园基本法》、加拿大《国家公园法案》、瑞典《国家公园法案》、澳大利亚《国家公园法》等),还融合自身实际实施了一系列涉及法律法规,构成了更为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公园的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获取了强劲的法制确保,参见表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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